商会章程

重庆市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重庆市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译名为:Hunan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为:HC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籍人士在渝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合会重庆市总商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商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投身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开展乡村振兴、扶弱助残等活动;投身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有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共和福利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按规定增进与市内外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和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引导会员企业参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诚信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协调关系。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协调会员企业的公共关系,以乡情为纽带促进会员企业抱团发展,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含个体工商户)。包括湖南籍人士在渝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湘籍驻渝企事业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以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工商企业、热心于加强渝、湘两地经贸合作的团体。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拥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商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推荐;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试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致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员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商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1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天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当由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采取差额,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守法、合规、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协会理事、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管理履责或企业管理从业记录、协会工作经历;

(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工作。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相关协议;

(五)提议相关机构人员的聘用、辞退提请理事会通过;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商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监督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决定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见;

(五)审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及报酬事项报理事会批准;

(六)研究审议会员入会申请,报理事会批准。

     会长办公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以上。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本商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商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商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商会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商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 本商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商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社会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并以文件形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 本商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商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商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商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商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六十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 本商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商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四)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五)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六)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 本商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21226日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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